由于种种原因,违法建筑在所难免,违法建筑的命运,不外以下三种:罚款,拆除,没收。
具体法律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于拆除意味着违法建筑物理生命的终结,没收意味着违法建筑权属生命的转移,这里所指保住违法建筑的命,仅指通过采取改正措施,对违法建筑罚款予以保留。
保住违法建筑的命的前提条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何谓“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并且,该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也就是说,通过整改,违法建设工程最终能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审查文件要求的,才能死里逃生。
如何整改呢?
首先是自改,即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审查文件的要求。
其次是他改,即申请规划部门在可能的范围内调整规划,修改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使违法建筑与调整后的规划相符合。比如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调整容积率。
当然这些措施都要依法办理。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