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冉慧军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你扶不扶?你服不服?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8-08-04 22:18)    点击:852


冉慧军律师

一、扶人是个技术活

2011年8月26日,卫疾控精卫便函﹝2011﹞83号《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伤害干预系列技术指南的通知》发布了<<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该指南指出:

老年人跌倒的现场处理

发现老年人跌倒,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意识不清,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1)有外伤、出血,立即止血、包扎;

2)有呕吐,将头偏向一侧,并清理口、鼻腔呕吐物,保证呼吸通畅;

3)有抽搐,移至平整软地面或身体下垫软物,防止碰、擦伤,必要时牙间垫较硬物,防止舌咬伤,不要硬掰抽搐肢体,防止肌肉、骨骼损伤;

4)如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口对口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5)如需搬动,保证平稳,尽量平卧。

意识清楚:

1)询问老年人跌倒情况及对跌倒过程是否有记忆,如不能记起跌倒过程,可能为晕厥或脑血管意外,应立即护送老年人到医院诊治或拨打急救电话;

2)询问是否有剧烈头痛或口角歪斜、言语不利、手脚无力等提示脑卒中的情况,如有,立即扶起老年人可能加重脑出血或脑缺血,使病情加重,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3)有外伤、出血,立即止血、包扎并护送老年人到医院进一步处理;

4)查看有无肢体疼痛、畸形、关节异常、肢体位置异常等提示骨折情形,如无相关专业知识,不要随便搬动,以免加重病情,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5)查询有无腰、背部疼痛,双腿活动或感觉异常及大小便失禁等提示腰椎损害情形,如无相关专业知识,不要随便搬动,以免加重病情,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6)如老年人试图自行站起,可协助老人缓慢起立,坐、卧休息并观察,确认无碍后方可离开;

7)如需搬动,保证平稳,尽量平卧休息;

8)发生跌倒均应在家庭成员/家庭保健员陪同下到医院诊治,查找跌倒危险因素,评估跌倒风险,制定防止措施及方案。

请问这些知识和技能你知道和具备吗?

二、扶人是个法律活

从不断见诸于新闻的救人被讹报道,到神奇的以所谓“公平责任原则”作出的法院判决,不断地提醒着你,你以为自己技术过关就行了吗?不!你还必须像个律师,甚至比律师还律师。

1、 你要做好自我保护

在救助前做好取证,包括寻求第三者的帮忙共同施救,找到愿意作证的证人以及拍摄施救过程,以便日后自证清白,虽然根据举证原则,你不需要这样做。

众多扶人者被讹为撞人者的案件,其实依法本能得到公平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来被扶者需要证明(1)扶人者实施了侵害行为;(2)自己有损失;(3)扶人者有过失;(4)侵害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赢得诉讼获得赔偿。如果被扶者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有一个不能举证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然而,不少法院却葫芦僧判糊涂案,滥用《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扶人者承担一定的责任,要知道,这一条的适用以有客观损害行为但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扶人者根本没有撞人的行为,分担哪门子责任。但做好事没好报的结果却常常发生,实在令人无语。

2、民法总则第184条能救你吗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免责的是救人行为,不涉及被讹的撞人行为。有无撞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葫芦僧不考虑该条。

三、扶人是个哲学活

to be or not to be, that's a question. 这是哈姆雷特考虑的问题。网上说,北大保安才是真正的哲学家,因为在北大你每次进校门必须先向保安回答三个哲学上的终极问题:你是谁?你从哪里来?你要到哪里去?其实在伟大祖国,你不必是哈姆雷特,也无须到北大当保安,当你出门遇到老人跌倒时,就会面临一个问题:扶不扶?当你反复考虑时,你也能成为了哲学家。你信不信,你服不服。

你扶不扶?你服不服?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冉慧军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冉慧军律师,冉慧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冉慧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7108799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冉慧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武汉律师 | 武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冉慧军律师主页,您是第16295位访客